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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工业小区优惠政策
2005-12-30 10:12  文章来源:安仁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工商行政管理 1、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对达到工商基本登记条件的,可以核发六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2、园内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个人用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的也可以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园内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由规定的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5%改为不再受限制,由出资者协商约定。

    二、财税政策 1、园区企业投产后所得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计征,前3年由受益财政将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所得以财政拨款形式全额拨付,后2年拨补50%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还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返还一半的优惠(先缴后拨)。 2、凡在园区购买土地的企业,土地交易契税减半征收(先缴后拨)。 3、园区耕地占用税,县财政部分全部用于园区建设。 4、一年内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该企业法人代表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其本人,同时享受纳税贡献奖的待遇。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所获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所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可由受益财政返还40%用于企业技改贴息。 6、乡镇引入工业小区项目的税收归乡镇财政,引资金额计入乡镇目标任务。

    三、土地政策 1、园区内的规划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其它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2、工业项目按园区规划布局,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3、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租金为1元/m2),用于投资兴办工业产业项目。 4、对重点工业项目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协商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给付,第一年付清征地成本,剩余土地出让金在四年内交清,其后分四年分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可计算作为政府供给企业引进重点项目的先期铺底资金,供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政府先期铺底资金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5、重点企业扩大再生产,经县政府批准,也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6、工业小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除上交中央和省、市外,市返还部分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7、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地方财政实得部分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受益财政将把超出部分一次性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8、按照“新进企业新办法、原进企业原办法”的原则,实行谁先进入谁优先,能灵活的要灵活,能变通的要变通。要降低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价格最高价不得超过3.5万元/亩。

    四、收费管理 1、对工业小区实行“无地方规费区”封闭式管理,入园企业免收市及市以下可支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 2、在土地征用和开发形成“五通一平”过程中,除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款按规定计算外,所有行政事业性费免收,服务性费减半。 3、园内企业用电用水免收初装和增容费。并一律按大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的标准收取电费和水费。

    五、资金支持 1、在园内实行重点企业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每年由县人民银行和县经贸局牵头促成企业和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协议,主办银行优先解决企业的技改和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且企业抵押贷款的中介评估费用按现行标准的30%收取。 2、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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