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仁县工业小区实行零收费的若干规定 |
|
| 2005-12-30 10:07 文章来源:安仁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县、园区兴工”战略,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县产业建设步伐,实施引进外资,扩大内需,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根据郴发[2003]1号、郴政发[2003]4号、郴政办发[2003]26号和安发[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对外开放的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对进入县工业小区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零收费或最低标准收费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县工业小区的项目和企业,特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入园。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项基金。 第三条 县工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在工业小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入园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入园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对工业小区项目和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除省、市应缴纳部分和工本费外。 第六条 园区企业工商、税务、房产等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水用电免收初装和增容费。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对园区项目和企业的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性服务和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服务,其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建设劳保费、住房公积金实行园区管委会代缴制。园区管委会定期与企业结算,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部门代缴。 第九条 园区项目和企业必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优化办申请,经县优化办审批后,委托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取。 第十条 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经与园区管委会协调一致后方能按有关规定处罚。否则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全县。 第十一条 列入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付费企业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园区管委会缴纳。收费部门和单位凭物价部门审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后,要按规定在项目和企业收费卡上登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此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园区管委会和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