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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2005-11-10 12:35  文章来源:安仁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加快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的新上生产性项目。

(二)外来(郴州市以外)投资者和本市民营企业在全市各类开发园区以外,投资新办或增资扩股工业、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工业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矿产品开采和初级加工项目的注册资本要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50万美元及以上或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四)以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用电用水的价格优惠。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基建用电电价(含附加费)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48/千瓦时;高峰段0.648/千瓦时;低谷段0.201/千瓦时。②35-110千伏:平段0.46/千瓦时;高峰段0.621/千瓦时;低谷段0.184/千瓦时。③110千伏:平段0.435/千瓦时;高峰段0.587/千瓦时;低谷段0.174/千瓦时。④220千伏:平段0.419/千瓦时;高峰段0.565/千瓦时;低谷段0.168/千瓦时。丰水期可下调0.04/千瓦时。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规定价格优惠20%

(二)对在开发园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免收;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其应收取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实行减免。具体见附件。

(三)鼓励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特批一辆小车在市管辖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五)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六)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他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七)凡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外来投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转为我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收取的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可由市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可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折算标准减半征收,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三)对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和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达300万元或年产值达1亿元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项目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价款可执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价款经财政部门同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从财政返回给园区的土地出让金中贴补或实行全额借资,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中途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省级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征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和省收取的部分外,固定返回部分返还给开发者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在开发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每年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所属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原有企业2004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从2005年起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以2004年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门(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对投资额完成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级免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再延长5年。

(二)对开发园区外新办企业年实际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20%

2、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按30%

3、投资本市电子信息企业或兴办的企业被省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40%

4、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衩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按50%

(三)对新办的实际缴纳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企业上缴税收逐年啬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外商投资(指外国和境外投资,下同)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期满后,经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其他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九)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本市重点项目的外来和民营投资项目,可优先享受市产业引导资金、市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贷款贴息和信贷担保的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资金扶持。

第五条  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一)各开发园区内外的供电、供水、电信、电视、邮政等主干管线设施,由供电、供水、电信、广电、邮政部门适度超前配套建设。

(二)各开发园区外的道路、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园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第六条  实行优质服务

(一)简化审批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可由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代办。除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外,项目审批事项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环保、消防、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等)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卫生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二)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资料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市本级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及时上报跟踪落实,争取尽快批复。

(三)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凡进园区检查企业的,应当向园区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大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力度。根据市里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项目所在地乡(镇)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工作纳入年终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在项目较多的市城区、开发园区每1-2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在重大项目建设现场由市公安部门设立治安执勤点,维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行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

(一)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投资额审批,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

(二)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1年内竣工投产;5000-20000万元的2年内竣工投产;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此建设进度,并且推迟1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投资5亿元的,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办厂的,推迟23年)不享受本《规定》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第八条  其他

(一)总投资超过2亿元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2000人或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市监察局、市治理办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一个部门如出现一次被投诉且经核实确有违反本《规定》或不当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市治理办告诫;两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两次以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规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四)本《规定》由市商务局向有关部门解释。

(五)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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