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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相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
2006-09-07 15:00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如何增强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建设新农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日前,浙江省出台了有关地方税收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生产要发展 税收优惠多

首先,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农业龙头企业而言,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此外,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助建新农村 税收能减扣

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新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新农村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向新农村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社会事业要发展 优惠政策来引导

对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政府以上批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上述税可减免。

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地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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